查询是邮政售后服务中一项重要的工作,也是邮政企业为用户服务的具体体现。在接受查询中,如何理解和准确把握查询的最短时限呢?
一、应了解有关接受查询最短时限的内涵。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》第 298条规定,普通给据邮件“可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所需要的时间确定。”这一最短时限,即收寄局从收寄到本邮区三级中心局直至发运交付所需要的时间+各类邮件在途的不同全程时间 [国家局、省(区、市)局定期编制印发 ]+进口接受的三级邮区中心局处理直至投递所需要的时间。此前 1991年版的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》则是这样规定的:“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,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所需要的时间确定。一般情况下信函二十天,印刷品、包裹三十天,快件十五天。”两者相对照,前者不足的因素在于: 1.由于当时电信通信还没有成为大众便捷的消费方式,邮件是否到达需要明确回复时间。 2.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查询的最短时限,虽容易掌握,但不能概括邮寄距离远近的特殊性,容易产生营业窗口接受查询的机械性和不合理性,比如本市、县内互寄邮件的查询。因此,现行普通给据邮件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的规定是最合情理的。而目前特快邮件的查询,由于建立了准实时系统,没有必要设立查询的最短时限,但仍需要以每一个经转环节为基础。
二、应了解设立接受查询最短时限的目的。设立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,一是提供服务,以确定用户的邮件是否寄达;二是防止过早查询造成不必要的无效劳动。从实践情况看,还能帮助邮政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差错。因为邮件寄达超过正常的所需时间,其中必定有哪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,排除了用户书写地址错误和收件人不在需再投原因,一般情况就是邮政内部环节的问题。及时查询,就能及时发现问题、解决问题,避免因时间过长查无下落而造成的损失和用户投诉。
三、应深化对查询服务工作的认识。查询是邮政服务的一项工作,在市场竞争环境中,同样必须以高水平、人性化的服务维护邮政信誉。因此,我们要认真接受和处理好每一个用户的查询。同时,还应定期编制印发各类邮件全程时限表供窗口内部备查,并组织营业员学习,做到对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基本了解。同时,应对影响用户切身利益的事予以特别关注和特别维护,应采取积极的、特殊的查询处理方式,如受前台职责所限的,应归口邮政客户服务中心或经营服务部负责处理,这与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》规定并不矛盾。因为任何规章都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制定的,随着情况的发展,规章也需要在实际工作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中调整修改,这也是与时俱进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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